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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私家侦探;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离?
时间:2025-04-09
《民诉法》规定“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判决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不予受理。” 之前实务中,确实有人在第一次判决“不准离婚”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。而当时认为二次起诉离婚表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,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,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。但随着《民法典》的颁布实施,这个二次起诉离婚要求也更加严格了,应符合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” 当然上述都是在没有新事实、新证据的前提下所言。要是有新情况、新证据,比如:一方有危及另一方生命、人身安全等重大犯罪可能的;6个月内出现重婚;一方犯罪;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;查明确定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况。不受六个月后起诉的限制。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是关于离婚的规定: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 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 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 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 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 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 另外实务中,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获得有效解决,即使条件符合,也可能不准离婚。 二次起诉没有判离,应该是个案比较复杂,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或者委托代理。 |